一、“銀行存款”項目“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的審計處理
會計報表“銀行存款”項目的數額,在理論上講應當是反映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開戶銀行可以支用的款項。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審計單位會存在若干未達賬項,有的可能直接影響到當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注冊會計師在收集審計證據時不僅要取得“銀行對賬單”,還要取得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注冊會計師在獲取“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之后,應當履行這些審計程序:(1)對所有的未達賬項,特別是數額較大的事項,應結合“截止性測試”,通過查閱原始憑證,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弄清經濟業(yè)務性質及其從屬時間,在經過審慎地職業(yè)判斷的基礎上提出調整或處理的意見。(2)對時間較長的未達賬項,特別是跨年度的未達賬項,不僅應提請被審計單位查清原因,注冊會計師根據其性質提出調整或處理意見外,還應通過“管理建議書”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3)對銀行已收企業(yè)未收、銀行已付企業(yè)未付的所有事項,應要求被審計單位查清是否屬于本單位的未收未付事項,查清原因后進行必要的調整處理。(4)無論屬于上述何種情況,只要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超過“重要性水平”而被審計單位又拒絕調整時,注冊會計師均應根據其影響程度考慮所發(fā)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二、“存貨”項目“負數額”的審計處理
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貨”項目數額的審計,總是以確認“資產存在性”、“所有權歸屬性”、“記錄完整性”和“計價正確性”為主要審計目標。一旦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貨"項目或其中某一類出現“負數額”時,必然會對"存貨"數額的真實性產生“質”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存貨”項目數額時,除了要關注明細分類賬的總額與總分類賬和會計報表的數額是否相符一致外,還要注意通過審閱“明細分類賬”和獲取的“盤點明細表”,觀察其中是否有“負數額”存在,并了解其存在和產生的原因,以確定處理的方法,消除由于“負數額”的存在而導致資產負債不實。另外,要結合“計價性測試”,特別是對經營成果具有敏感影響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產成品成本結轉的計價測試,確認其計價的正確性。如有由于其計價原因而形成的“負數額”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
三、“替代性審計程序”的審計處理
由于種種原因,目前詢證回函率甚低,無法直接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根據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以“替代性審計程序”獲得其他的佐證資料,但有不少審計人員僅僅是把明細賬戶中記載的發(fā)生額予以抄錄,無法從中得到能證實資產(或負債)存在的充分依據。
所謂“替代性審計程序”,應當是獲取間接的充分證據證明經濟事項發(fā)生的過程,按法定的要求可以確認資產(或負債)存在性和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例如檢查獲得與銷售相關文件包括銷售合同、銷售定單、發(fā)票副本;可以確認物權轉移的證明文件包括鐵路、公路發(fā)運憑證、購貨方提貨出具的信件或證件;雙方近期的賬目核對記錄等。并用這些資料證明經濟事項的發(fā)生過程,而不是賬目記錄的反映。
四、“截止性測試”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運用“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對某一會計報表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是否存在有提前或推遲確認當期收入或費用的錯報漏報事項。測試的對象一般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銀行存款”、“管理費用”、“制造費用”和“銷售費用”等項目。在進行“截止性測試”過程中,不僅需要將資產負債表日前后一定時期內(一般可選15~20天)上述項目所發(fā)生的數額較大的經濟事項,記錄其所附有關原始憑證的經濟內容、發(fā)生日期等與會計憑證的會計處理,還要依據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認其處理的合法性,如有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或費用的事項,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
進行“截止性測試”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依據所附原始憑證列示的經濟事項,既要考慮憑證所列示的日期和內容,又要考慮會計處理所依據的客觀事實是否存在,并作出合理的判斷。而不能簡單以原始憑證的日期來劃定會計處理的合法性。注冊會計師所作出的一切職業(yè)判斷均應詳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之中。此外,應注意“截止性測試”所選取的時間跨度,既要考慮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程度,還要視其實際情況,必要時應將時間跨度予以延長。
五、“固定資產”項目“數量”抽盤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對“固定資產”項目數量“抽盤”核實的目的是通過對一定“樣本量”的抽盤用以間接確認報表項目數額的“存在性”。而對“抽盤”的審計程序一般又有抽取比例的要求,其目的是通過一定的比例數量抽盤的結果來判斷樣本整體的誤差程度。就一般單位而言,通常固定資產被劃分為房屋、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設備、電子設備和辦公設備等。根據單位所處行業(yè)性質和經營規(guī)模的不同,各類設備所占有的比例也有很大的差別。因此,注冊會計師在確定“抽盤”比例和選擇抽盤樣本上應關注“固定資產”數量的變化:(1)結合對“在建工程”項目的審計,通過現場的檢查,了解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項目,是否已按規(guī)定辦理了“固定資產”的結轉或估價。(2)通過現場觀察,了解本期是否發(fā)生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某一生產線增加的新設備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會計處理。(3)在抽盤的過程中,可以選取某一車間或獨立單位,通過清點實物與賬目或卡片進行核對,檢查是否存在數量的差異。(4)結合各項費用項目的審驗,了解其中是否有應列入“固定資產”核算的資本性支出卻作為費用列支。
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審計處理
審計“固定資產”折舊數額的計提,首先要確認當期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政策及其預計使用年限和上期相比有無變化,并應取得被審計單位各月計提分配折舊的計算清單以備核對。在審計方法上可根據被審計單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分別按以下方法進行檢查:
1.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公式進行驗算:當期應計提的折舊數額=[固定資產原值年初數+本期增加原值數額×(12-開始使用月份數)/12-本期減少原值數額×(12-開始減少月份數)/12]×類別折舊率。
2.當采用“年限總和法”或“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時,由于每年所采用的計提折舊的比率和原值基數不同,應視同個別折舊率法進行審驗。即首先按年初固定資產的原值余額扣除當年減少的部分依其應采用的折舊率或原值,計算期間應計提的折舊數額;其次分別計算按本期增減的原值數額及其折舊率計算期間應增提和減提的折舊數額,加計后與已提數額進行比較,檢驗其是否存有差異。
3.使用“年限平均法”采用個別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可在確認上年度折舊數額計算無誤的前提下,對當年增減的固定資產分別計算其應增提和減提折舊的數額,加計后確認。
七、“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對“固定資產”的“土地”數額,要查清是否屬于歷史的遺留而存在;新入賬的“土地”是否屬于清產核資過程中評估價值的50%,并驗看有關部門的確認文件。除國有企業(yè)之外,其他企業(yè)不應存在“固定資產”的“土地”項目。對“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要索取土地管理部門的出讓合同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據(如系改制過程的增加,應取得相應的評估資料及有關部門的確認文件),并應審驗列示的地段是否屬被審計單位所有;期間如有受讓或出讓,應取得產權變更法定批準相應手續(xù),關注其轉讓的方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否按規(guī)定連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一同轉讓)以及是否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相關的稅費。對于被審計單位不規(guī)范會計處理和某些不符合相關法規(guī)的行為,注冊會計師應提出調整意見,建議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
八、“銀行借款”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對“銀行借款”項目的審計,除了要確認其“資產負債存在性”之外,重要的是通過向被審計單位取得所有的“借款合同”。通過對“借款合同”的審閱,了解合同的借款人、幣別、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條件(是信用借款、抵押借款還是擔保借款以及抵押的物品)是否準確;同時還要注意是否存在逾期借款,逾期的原因是由于暫時的財務困難還是長期的財務困難造成的無力支付。這些內容均應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之中。
在對“銀行借款”審計過程中,應結合“財務費用”的審計關注應付利息的計提和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按規(guī)定的要求增加“長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應計利息)和“財務費用。”除此之外,還要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對有關事項按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了充分披露。如果有披露不充分的事項,被審計單位又未接受補充的建議,則注冊會計師應考慮在審計報告中的說明。
九、“預提費用”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對“預提費用”審計的關鍵是對預提費用計提依據正確性和合理性的審計。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索取與計提有關的合同與資料,比如供應合同、租賃合同、相關的收費規(guī)定、相關的計量資料等,確認費用是否應由本期損益承擔、單價的選用是否合理、總額的計算是否正確。但在實際中,更多發(fā)生的是某些費用如生產耗用外單位提供的動力或原料,雙方約定每月分期預付或月后根據相關的計量資料進行結算,這樣實際結算的數額往往與預提的數額產生一定的差距。會計核算人員本應及時對所產生的差額進行調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未作調整甚至差額積累沉淀,既對經營成果產生影響,同時作為一項負債的數額也產生了不正確的反映。因此,注冊會計師對此種情況應予充分關注,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
十、“投資收益”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投資收益”項目的過程中,除了履行常規(guī)的一般審計程序外,重點應關注“投資收益”數額會計處理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對于“短期投資”本期所實現的收益和“長期投資”項目按“成本法”所確認的收益均應查驗“銀行入賬單”的匯入或開票單位是否與賬目記載的被投資單位戶名一致,如屬于“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注意是否明確注明為已分回利潤或根據被投資單位宣布的分配方案計入“應收利潤”,是否與被投資單位所宣布的分配方案一致。
對于“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注冊會計師應獲取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確認依據,如系根據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應根據其“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總額按股權比例計算所占份額與賬面價值進行比較核對,核對時必須注意“長期投資”中的股權投資差額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攤銷。若被審計單位系根據未審的會計報表或其他通知資料確認投資收益,注冊會計師除應取得該資料的復印件外,必要時應通過電話向被投資單位進一步核實,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對當期經營成果影響較大,應考慮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說明。
對因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而形成的“投資損失”,注冊會計師應取得被審計單位計提依據和計算資料進行詳細的審閱,以保證其“合法性”和“計價正確性”,如有差錯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
除上述問題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結合對“應收利潤”項目的審計,關注其中是否存有應收而長期(跨年度)未予收回的投資收益,了解和分析其原因;還應關注有投資長期未確認收益或損失的項目,了解和分析其原因,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及其對經營成果可能影響的程度,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考慮在審計報告中的披露形式。
十一、關于匯總會計報表中“內部往來”未達賬項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會計報表時,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是匯總報表,則一定要注意對其匯總過程的審驗,觀察其內部往來是否存有未達賬項未予抵銷。如其數額較大,必須提請被審計單位核對查實其經濟業(yè)務的性質,進行調整。若在其各所屬單位之間存有“產品”或“中間產品”的轉移,采用了“銷售”的形式(由于納稅登記和地點的不同),但由于對“獨立法人”主體而言,“產品”或“中間產品”的轉移,并未形成所有者之間(對法人主體而言)的物權轉移,也不具備“收入”實現的確認條件。對此類問題應比照“合并會計報表”合并過程中銷售的抵銷處理方法處理。
十二、對“關聯(lián)方”、“關聯(lián)方交易”的審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必須充分關注“關聯(lián)方交易”和“關聯(lián)方關系”的審計和披露。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用性。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通過履行這些審計程序確認關聯(lián)方:查閱股東名冊,取得董事、監(jiān)事及重要職員名單;查閱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查閱以前年度的審計工作底稿,獲取已知管理企業(yè)情況;向前任注冊會計師查詢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單位情況;審查當期存在投資事項,審閱有關的協(xié)議和章程確定其控制程度和關系;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和要求提供全部關聯(lián)單位的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相互業(yè)務范圍及關系。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通過履行這些審計程序了解和審查確認關聯(lián)方交易相關事項:注意關注重要交易事項,特別是要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一定時段所發(fā)生的異常交易事項,分析其經濟事項的性質,了解其交易的對象,確認其是否屬于“關聯(lián)方交易”;通過了解董事會的決議和分析與關聯(lián)方交易的采購或銷售的方式、計價政策和結算條件與其他客戶的同類交易相比是否具有“公允性”和存有異常的不同;通過對債權、債務往來賬戶中屬于“關聯(lián)方”賬戶的檢查分析,了解其相互大額占用的數額及其時間、原因以及其費用(包括利率的高低)補償的合法性;關注“資產重組”、“資產置換”等形式的價格確認、產權變迭轉移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批準和確認程序;通過了解和分析確認“關聯(lián)方”之間是否存在變相融資行為或利用上市公司信譽進行借款進而轉貸并收取非正常的費用。
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如發(fā)現被審計單位未按《企業(yè)會計準則——關聯(lián)方交易及其披露》規(guī)定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履行披露義務,除應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補充披露內容外,也應對其重要事項予以適當方式揭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如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未能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lián)方及其交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被審計單位存在“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lián)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發(fā)表適當的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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